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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一法两条例”,一起来学习

发布时间:2023-03-13        

《反有组织犯罪法》

定义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立法目的

 1.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2. 加强和规范所有组织犯罪工作。

 3.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4. 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立法意义

 1. 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2.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1. 黑恶罪犯一个都别想逃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2. 深挖“保护伞”确保“连根拔起”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严防死守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4.保障“祖国的花朵” 权益不遭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5.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其他必要措施。

 

《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

什么是平安建设?

平安建设,是指通过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使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工作过程,是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群众性创建活动。

PART.2

平安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1. 政治安定

2. 社会稳定   

3. 经济运行安全    

4. 文化活动健康    

5. 法治健全    

6. 政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7. 群众满意

开展平安建设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 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2. 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治安问题。    

3. 健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预防控制违法犯罪,保障公共安全。    

4. 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    

5.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群防群治、村(居)民自治水平。    

6. 宣传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开展平安乡镇、平安单位、平安家庭、平安企业等平安创建活动,积小安为大安。    

7.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形成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8.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为平安建设提高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人民群众如何参与平安建设?

1. 防盗、防抢、防骗、防火、防事故,积极做好自身防范,确保自身及家庭平安。    

2. 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3. 向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提供治安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    

4. 积极参加治安志愿队伍,义务参加联防巡逻等活动。    

5. 邻里守望,门栋关照,相互帮助,参与纠纷调解。    

6. 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做平安建设的宣传者和实践者。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遇到矛盾纠纷从何下手,怎么解决?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困扰着许多当事人,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2021年6月28日,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制约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让矛盾纠纷的解决从难题变成多选题,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需要,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发布职责清单  完善对接机制

《条例》分为总则、主体职责、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保障措施、监督处罚、附则等7个章节,共54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总则和主体职责两个章节,分21条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体系架构、原则遵循、责任主体及职责划分,尤其是规定了各类责任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力求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类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民事商事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各类评估机构以及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

《条例》对现有诉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行(政)调对接、专调对接、仲调对接等7种对接机制予以确认并完善,形成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多元化解合力。比如《条例》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依法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遵循和解、调解优先原则

《条例》用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两个章节21条,从矛盾纠纷排查、评估及预警,多元解决方式及对接机制、司法确认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全流程关键工作,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导遵循。

为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条例》明确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遵循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各责任主体发现纠纷或者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对于可以依法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与重点排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可以快速发现和甄别矛盾纠纷,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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